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曾參加證監會相關業務培訓的人士表示,監管部門在創業板發審方面,除兩套定量指標之外,還對發行條件有內部掌握的定性規范要求,比如企業的業務內涵及模式創新,該創新機制對企業成長性及持續盈利能力的維持機制;與企業穩定性有關的發行人主體及組織基礎等。這些可能是反饋意見時需要重點說明的部分。
界定“創新”
按照創業板發審部門有關負責人的說法,對創業板企業發行審核的定性要求將體現創業板定位和監管理念。其中最關鍵的是企業的業務內涵(包括產品或服務)及其模式創新。
前述參加培訓會人士介紹,監管部門在看待企業業務模式創新方面,有四方面的考慮。
一是企業的行業定位要符合創業板特性,即此前提出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藥、電子信息、環保、現代服務等六大行業及其他行業里的突出企業,將優先考慮;二是明確要求創業企業業務集中,圍繞核心業務展開,切忌盲目多元化;三是對業務模式和內涵的相關因素合理把握。
“應該體現多樣性,比如業務創新,一個企業成功的往往是在行業里有細分化的特色,是新業務,也可能是傳統業務的整合改造提升,當然也可能是技術方面的創新。”前述人士說。
四是企業業務模式的創新價值能否形成盈利能力和持續發展能力,特別是能否形成可持續的規模化的收入、現金流和盈利能力。
在此情況下,保薦人的責任將顯得尤其重要。按規定保薦人應出具成長性專業意見,而且此意見應當“結論明確、依據合理且程序得當”。
“在專項意見里要把企業成長性、未來成長性的支撐因素、自主創新能力,發表明確意見,包括考評標準要有明確說明。”前述保薦機構人士說,保薦人專項意見要實現兩個功能:發行人成長性和自主創新能力的實質性判斷和提升企業信息披露水平。
該人士表示,該專項意見的難點在于如何把握企業自主創新內涵,對此沒有固定模式和標準,同時報告期內的成長性以及未來成長性的結論怎么下,影響因素怎么分析、合理性怎樣等,也將考驗保薦機構,因為監管部門對盈利預測的實現與否有著嚴格的懲戒措施。這些可能是證監會在反饋意見時需要保薦機構重點說明的地方。
與此相關的方面定性要求還包括企業募集資金投向、盈利預測、管理層分析及其未來發展規劃等方面。
穩定性要求
企業穩定性是創業板發審定性要求的另一重要內容,具體包括發行人在業務、管理層方面的穩定性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誠信合規。即“構建公司持續發展的發行人主體及其組織基礎,強化準入主體的誠信規范”。
創業企業有一個最大的特點是天然的依賴性,比如依賴單一客戶、依賴看似很新的技術或能源、依賴核心技術人員等,這類企業一旦依賴的條件發生改變,將具有很大風險。
“也就是說,看創業企業時,不光看這個企業開了什么花,而是要看這個花開在什么樣的樹上,開在什么樣的根上,這個花是否會結果,會結什么果?”前述人士如此轉述創業板發審部門有關負責人的話。
實際上,這一方面要求企業要有穩定的基礎,另一方面要求企業在技術、自主創新方面要有“維持創新機制”,以保證企業的可持續穩定發展。
另一方面,創業企業的成長性、創新性強,同時風險大,意味著信息不對稱性大,因此為了將道德風險降至最低,監管部門把誠信合規的嚴格要求延伸到控股股東。
比如除要求發行人外,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重大違法行為。這在律師的盡職調查報告中要有所體現。
同時企業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也成為招股說明書的重要責任人之一,要求其對招股說明書出具確認意見,并承諾沒有指使發行人做一些不當行為等。
也就是說,監管部門對創業板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設定了誠信合規底線。
“發行人主體的誠信、規范,具體表現在股權、獨立性、公司治理、內控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資金管理制度、章程、董事監事高管人員資格等各個方面。”前述保薦機構人士說,這些也是盡職調查的重點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