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上海證券報
作為中國PE最大的出資人,全國社保基金的一舉一動受到國內PE機構管理人的強烈關注。社保基金PE選秀的擴容,更是一石激起千層浪。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理事長戴相龍上月在博鰲公開表示,今年將至少選擇3到5家管理公司來擴大對PE的投資。一時間,業內人士紛紛揣測誰將獲此殊榮;同時,又紛紛利用各自的人脈資源,打探、研究究竟如何才能獲得社保基金的青睞。⊙本報記者 岳敬飛
已承諾出資50億投資四支基金
截至2009年5月11日,全國社保基金已投資四支股權基金,即中比基金、渤海產業投資基金、弘毅投資產業一期基金(天津)(有限合伙)(下稱弘毅基金)和天津鼎暉股權投資一期基金(有限合伙)(下稱鼎暉基金),首期承諾出資額共50多億元。
2004年和2006年,經國務院批準,全國社保基金先后投資了中比基金和渤海基金。其中,中比基金是經國務院批準成立、中比兩國政府及商業機構共同出資的產業投資基金,總規模1億歐元,社保基金投資額1.55億元人民幣;渤海基金是國務院為了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而批準試點的第一支產業投資基金,總規模200億元,首期60.8億元,社保基金投資額10億元。
2008年4月,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準全國社保基金投資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的產業基金和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的市場化股權投資基金,總體投資比例不超過全國社保基金總資產(按成本計)的10%。按照上述批復精神,全國社保基金于2008年6月和9月先后投資了兩支市場化股權投資基金,即弘毅基金和鼎暉基金,分別承諾出資20億元。
與中比基金和渤海基金不同的是,完全市場化運作的弘毅和鼎暉獲得社保基金的投資,吸引了業內更為廣泛的關注。鼎暉和弘毅是如何獲得投資的?標準是什么?除了參與方,外界無人知曉。外界所看到的是,2008年12月9日,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在官方網站上稱,“這兩支基金分別由具有多年投資經驗和良好歷史業績的優秀國內管理團隊負責運營,目前均已完成首期出資,基金運作順利。”
年內至少再選擇3-5家PE管理公司
值得關注的是,有了出資上述四家產業基金和市場化股權投資基金的成功經驗,社保基金在這兩方面的投資即將擴容,相關選秀工作正在開展。
2009年4月19日上午,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理事長戴相龍在博鰲亞洲論壇2009年會“私募股權與創業投資”分論壇上發言稱,現在發展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顯得特別重要。他透露,“今年我們將至少選擇3家到5家管理公司來擴大對PE的投資。”
“去年以來,來函、來人跟我們聯系、交流股權投資基金業務的約有100家公司,向我們提供募集資金方案的已經有近20家公司。”戴相龍口稱,“我們選擇管理公司是十分認真的。”并口述了三個選擇標準:
第一,已制定管理辦法,明確按什么條件、什么程序選擇管理公司。最重要的是,我們堅持通過中介機構按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選擇管理公司。
第二,注重管理公司的投資業績,無論已有的管理公司,還是新設立的管理公司,首先要看管理團隊核心管理人員的已有投資業績。
第三,投資管理人至少要向基金投資1%,按照合伙法規定承擔無限責任。如果這一條,管理人也不敢承擔,叫投資人怎么敢信管理人呢?無限合伙人要承擔無限責任,是法律規定,是管理人對投資人的信譽承諾。
除了上述三個選擇標準,戴相龍還對PE提出了一個希望。他說,“我們希望PE更多支持中小企業,更多投資服務業,擴大消費,比如醫療消費、文化消費、養老消費等等。”
對此,一位創投機構管理人告訴記者,“我的理解是,服務業是社保基金偏愛的投資行業,在該領域有成功投資經驗的PE/VC管理機構,可能會獲得社保基金更多的青睞。但問題是,在服務業之外具備良好投資經驗的PE/VC管理機構,比如對新能源、新材料的投資很在行的,在爭取社保基金的投資時,是否會受到差別對待,這是我非常想知道的。”
事實上,業內人士更想知道的不是社保基金股權投資的行業偏好,而是具體的評選規則。“我們就像是運動員,要在社保基金選秀的過程中勝出,首先你要告訴我競技規則,到底怎么樣我才能得第一?”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創投機構負責人表示,“我們希望看到更具體的規定,而不是口述的一二三。至少應當公布這些信息:要成為社保基金管理機構,參選的資格和條件有哪些?評選程序分為哪些階段?如何申請?聯系人是誰?管理費率是統一的,還是協商確定?是否存在遴選小組?若存在,這些人是誰?評審結果如何產生?等等。”
多位PE/VC管理人則直接呼吁,既然戴相龍理事長表示“已制定管理辦法,明確按什么條件、什么程序選擇管理公司”,那么,就應該公布該管理辦法,公布社保基金是通過什么樣的中介機構按照三公原則選擇管理公司的。
現有法規存在矛盾
據本報記者觀察,目前可參考的相關規定,主要是2001年12月13日公布實施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該辦法由國務院批準,經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頒布。政策出臺的目的,是“為了規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作行為”,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必須按照辦法的規定進行操作。該辦法第七條明確規定,“理事會應嚴格執行本辦法。對理事會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該辦法第九條規定了申請辦理社保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應具備的七個必要條件。但是,這幾個條件中,存在相互矛盾的規定。
該辦法第九條第一款和第二款,都將“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專業性投資管理機構”納入了申請辦理社保基金投資管理業務的機構范圍,但是,第九條第三款卻明確要求申請辦理社保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應“具有2年以上的在中國境內從事證券投資管理業務的經驗”,這似乎又將不從事證券投資管理的PE/VC機構排除在外。
也就是說,如果依照現行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包括渤海基金、中比基金、鼎暉和弘毅在內的VC/PE管理機構,似乎都無資格從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業務。
當然,對于已經獲得社保基金投資的上述四家基金的管理機構,應區別對待。全國社保基金對中比基金和渤海基金的投資,系經國務院批準。而對鼎暉和弘毅的投資,則大為不同。
鼎暉和弘毅獲得社保的投資,大致經過是這樣的:2008年4月,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準全國社保基金投資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的產業基金和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的市場化股權投資基金,總體投資比例不超過全國社保基金總資產(按成本計)的10%。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在其官方網站上稱,“按照上述批復精神,社保基金會于2008年6月和9月先后投資了兩支市場化股權投資基金,即弘毅基金和鼎暉基金,分別承諾出資20億元。”
這意味著,社保基金如何選擇市場化股權投資基金進行投資,哪家VC/PE管理機構獲得社保基金的管理權,完全由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自行決定,且目前公眾無從得知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選擇鼎暉和弘毅的程序和標準。
應盡快修改暫行辦法
現行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旨在規范全國社保基金的所有投資運作行為。因此,社保基金對產業基金和市場化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亦應當符合該辦法的規定。
2007年1月28日,溫家寶總理在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呈報的《關于呈報<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2006年工作總結和2007年工作的基本思路>的報告》上做出批示,在肯定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工作做得很好”的同時,也告誡稱,“不可有絲毫松懈和麻痹。管好老百姓的保命錢,要始終堅持把安全作為第一目標,戒慎恐懼地工作。”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明確規定,“本辦法所稱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是指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取得社保基金投資管理業務資格、根據合同受托運作和管理社保基金的專業性投資管理機構。”而辦法第十條則詳細規定了投資管理人的產生辦法:“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由理事會確定。申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業務,需向理事會提交申請書以及由中國證監會出具的申請人是否滿足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基本條件的意見。理事會成立包括足夠數量的獨立人士參加的專家評審委員會,參照公開招標的原則對具備條件的社保基金投資管理業務申請人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經投票提出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建議名單,報理事會確定。評審辦法由理事會制定。評審辦法及評審結果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證監會備案。”
由于上文所提到的該辦法第九條前三款所出現的矛盾之處,該辦法的制定部門——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應該對此加以修改,以適應國務院批準的社保基金開展產業基金和市場化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工作需要。
在修改最核心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之后,再由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以公告的形式,向社會公布產業基金和市場化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管理人的選擇標準和程序,如此方可在法律上站得住腳,亦便于具體操作。
一個可參考的做法是,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擬選聘2008年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之時,即根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以及社保基金投資管理的需要,發布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關于選聘境外投資管理人的公告》。
該公告規定了境外投資管理人的參選資格條件、委托產品類型、評選程序,以及社保基金理事會的相關聯系人員及聯系方法。同時,還發布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外投資管理申請人調查問卷》。這種做法,在社保基金選擇產業基金和市場化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人時,完全可以加以借鑒。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創投界人士對現狀表達了擔憂,“社保基金是我們最大的出資人,但其遴選管理人的程序不公開,條件不透明,如果系人為決定,則存在尋租空間,不利于整個中國創投行業的發展,也難免讓人對老百姓的保命錢的安全不是很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