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證券時報網
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提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二次審議。與一審稿相比,二審稿明確了基金法的適用范圍,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證券投資活動適用基金法。
同時,二審稿還修改了一審稿中關于基金組織形式的條款,刪除了關于理事會型和無限責任型的規定。此前,修訂草案第四十八條將證券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規定為契約型、理事會型和無限責任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孫安民說,法律委員會經與相關部門共同研究認為,理事會型和無限責任型基金仍屬于契約型基金,只是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內部機構的設置和管理人承擔的責任形式上有所不同,可以不單獨作為法定的基金組織形式。
私募基金的登記備案機關也有所簡化。此前的修訂草案規定:擔任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人,其募集的資金總額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達到規定數額的,應當到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注冊;低于規定數額的,應當到基金行業協會登記。孫安民介紹說,按照上述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基金行業協會分別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募集數額進行注冊、登記和備案,這不利于統一掌握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情況在二審稿中,擔任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非公開募集基金募集完畢,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行業協會備案;對募集的資金總額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達到規定數額的基金,基金行業協會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此外,二審稿還增加了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財產所遵循的規則及風險防范的規定;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財產投資范圍以及對基金管理人的規范等作了調整。為加大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力度,在基金內部增設監督性機構等,可由基金合同作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