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創業板的配套規則正在按部就班地推進。
就在4月1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溫家寶總理要求“加快推進創業板建設”之后,4月17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涉及創業板發審委和保薦的相關規則征求意見稿,其出臺順序及具體內容與本報此前報道基本一致,如單獨設立發審委、保薦人可同時做主板和創業板項目等。
原有規定“發行人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將對相關保薦代表人采取相應監管措施”的要求只適用于主板,而創業板無此要求。
另外,在獨立的創業板發審委之外,將單設創業板專家咨詢委員會,以配合負責發審的業務部門應對各種細分行業的預審。
本報記者獲悉,將要頒布的創業板配套規則將包括,上市、交易規則,信息披露規則,招股說明書格式與準則等,現在所有規則均“按部就班、循序漸進地正在履行相應的必備程序”,5月1日前后將基本出齊。
發審分層
在修訂后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以下簡稱《發審委辦法》)中,明確了在多層次資本市場下,發審制度也要做出適當的分層,進行分類管理,即單設獨立的創業板市場發審委,專司擬在創業板上市公司的發行審核;現有的發行部發審委改名為主板市場發行審核委員會,負責主板以和中小板公司的發行審核。
關于單設創業板發審委,此前市場各方已達成共識,只是原來的考慮是,現有發審委委員人數較少忙不過來。
“這個說法比較牽強,我們經過充分調研,對現有的發審委制度總結,認為要完全取決于創業企業本身的特點來制訂相適應的一系列發行、審核、交易的監管制度安排,發行審核委員會要設立一個獨立的委員會,正是延續這么一個基本的理念。”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說。
在他看來,創業板主要服務對象是自主創新型企業和其他成長性企業,相較主板而言,一般規模較小、業績穩定性較差、風險較高。而現有的發審委審核的是成熟企業,規模比較穩定、比較大的企業,這不是量的問題,而是審核理念的差異。因此,發審委獨立審核的目的就是根據創業企業的特點做好的服務。
與此同時,《發審委辦法》對創業板發審委的規模做了適當增加,即在原來主板發審委25人的基礎上增加10至35人。其中,新增名額全部是證監會外專家,證監會人員仍是5人。
“如果審核一單發行申請需要7個委員,則1天可同時審核5單,足以保證審核效率。此外,創業板發審委中加大了行業專家委員的比例,可使其在認定新經濟、新商業模式方面發揮作用。”一位證監會人士表示。
此外,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的組成結構也有所調整。主板發審委委員中,證監會人員大多是學會計、法律的,外面專家也主要來源于會計師、律師等專業的中介機構,再加上發改委、財政部等經濟部門。而創業板企業,一般科技含量比較高,覆蓋的行業面積比較廣,行業細分眾多,因此《發審委辦法》要求適當吸收熟悉行業技術和管理的專家,以切實把好準入關。
至于行業專家人數,前述發言人表示,在此次公開征求意見之后,有關部門會制訂相應的工作方案,在未來方案實施中予以明確。
與原有規定思路相一致,創業板發審委委員被要求與主板發審委委員、并購重組委委員三者之間均不得相互兼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修訂后的《發審委辦法》中,關于并購重組委的提法,并未與發審委一樣區分主板和創業板。
“這里沒說是主板還是創業板的重組委,為今后做修訂埋個伏筆,以后可能會做區別,但因為現在沒有需求,以后看情況再說。”一位證監會人士說。
另外與主板不同的是,為應對創業板企業行業覆蓋面廣、技術和模式創新性強等特點,證監會還將建立審核專業咨詢機制,即設立專家咨詢委員會,以在發審過程中充分發揮行業技術和管理專家的作用。
實際上,在創業板籌備過程中,就曾提出過在發審委外設立咨詢委,后因咨詢委定性不好確定而一度取消此想法,現在看來,35人固定數量的發審委員顯然不足以完全涵蓋所有的細分行業。
當然,咨詢委委員沒有表決權,相當于發審顧問,為證監會相關部門在預審時提供咨詢,如行業走向、存在哪些問題、技術含量如何等給出專業意見供參考,但其意見并不作為發審委審核的必備文件。同時咨詢委委員人數將是彈性的,無硬性名額限制。
對于發審委委員的監管,《發審委辦法》規定仍采取現在的模式,即把發審會議審核的發行人名單、會議時間、發行人承諾函和參會發審委委員名單在中國證監會網站上公布,以提高股票發審的質量和透明度,便于監督。
同時,對發審委實行問責制度。違反發審委工作紀律的委員,將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談話提醒、批評、解聘等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還建立對發審委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監督機制。
保薦趨嚴
新修訂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保薦辦法》)對創業板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資格管理、業務組織和協調等方面與主板保持總體一致,保薦的原則、理念和內容也與主板沒有明顯差異,但針對創業企業的特點,作出了一些適用于創業板的規定。
首先是把保薦機構對公司上市后的督導期延長一年。主板是要求上市以后當年的剩余期限加上2個獨立的會計年度,創業板則延伸到3個會計年度。同時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也較主板延長1年至2年。
“這是考慮到創業企業小、穩定性差,扶上馬還得送一程,這是區別主板做出的特別安排,也提高了對保薦機構的要求。”前述新聞發言人說。
其次是建立保薦機構對所保薦公司的跟蹤報告制度。《保薦辦法》要求持續督導期內,保薦機構對創業板公司發布年報、中報后15個工作日內進行分析并發表獨立意見,同時在證監會指定網站披露此跟蹤報告。
此外,發行人臨時報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資金、關聯交易、委托理財、為他人提供擔保等重大事項的,保薦機構應當自臨時報告披露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分析并發表獨立意見。
當然,對于保薦代表人在督導期內跳槽,則其跟蹤報告如何處理、如何履行督導義務等情況將會在進一步的細則中予以明確。
“可以進一步發揮保薦機構持續督導作用,提升創業板公司信息披露質量,將保薦責任落到實處,同時通過會計師、律師、保薦機構等多方面對于創業板公司的報告分析,豐富市場信息源,為投資者投資提供廣闊的渠道。”前述發言人說。
創業板保薦規則非常重要的一個調整是,“發行人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將對相關保薦代表人采取相應監管措施”,這一規定將只適用于主板,而對創業板則不再做此要求。
本報記者獲得的信息顯示,證監會曾對此做過調研,有多數意見認為,創業企業業績不穩定是常態,而主板企業處于成熟期,不穩定才是不正常的,因此按此標準要求創業板,則保薦代表人“大多數很恐懼、很害怕,因為責任很大”,最終做了此技術處理,創業板公司保薦機構遇到類似情況不受此約束。
“大家千萬不要以為我們放松了對于創業板保薦機構的監管,其實這一條完全由于創業企業的特點、本身的規律、特質不同于主板固有的屬性,做出的合理調整。”前述發言人說。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市場一直擔心的是否允許保薦代表人同時做創業板和主板項目,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明確回答本報:對此不做限制。對于同一創業板項目是否需要像主板一樣由兩個保薦代表人簽字,尚未有明確說法,但將“適當放開”,此類規定將在更進一步的細則中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