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國證券報
日前,由發改委、財政部、商務部制定的《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指導意見》正式出臺,解決了長期困擾創投引導基金的“規范化”問題,從而將起到進一步鼓勵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設立、規范其運營的作用。業內專家認為,創投引導基金有望在今后對國內創投市場的發展起到更大的作用。
在國內創業投資市場上,政府通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參與創投市場已逐步成為各個高新區的“范式”,但如何界定創投引導基金的范圍、經營方式、績效考量等一直都沒有統一的標準。指導意見將創投引導基金定義為,由政府設立并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過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引導社會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引導基金本身不直接從事創業投資業務。
政府參與模式逐步完善
到目前為止,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逐步被各個高新區視為一種政府扶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有效之道。
中關村作為我國接觸創投,且創投活動最活躍的區域,已早早嘗到創投引導基金的“甜頭”。據悉,截至2006年年底,中關村管委會共出資1.65億元人民幣,引進外部資金3.85億元人民幣,組建總規模為5.5億元的四家創業投資企業,政府引導資金放大3倍。
而創投引導基金的模式也被各地高新區所效法。如,今年上半年,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宣布成立的5億元創投引導基金已經入股了三只子基金,分別是與中科招商、德豐杰龍脈和頂華合作設立。
業內專家介紹,創業投資作為市場失靈的領域,政府資金的介入是必要的,但又必須適當。過去,不少地方政府通過財政出資,設立了一些國有獨資或控股創業投資公司,這在支持中小企業創新創業方面也起到了一些作用。但難以建立有效的收益激勵與風險約束機制,難以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放大作用。借鑒國際慣例,以引導基金方式,引導民間資金設立各類市場化運作的創業投資子基金,引導基金自身不直接從事創業投資,則一方面能夠督促市場化運作的子基金建立有效的收益激勵與風險約束機制,另一方面能夠有效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放大作用。《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于2005年出臺后,一些地方依據《辦法》積極探索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但更多地方政府的認識還不夠到位,仍熱衷于設立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創業投資公司。因此,出臺指導意見是為了鼓勵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設立,為了更好地促進創業投資發展。
從范疇到運行進行規范
這份指導意見從創投引導基金的基本范疇到運行方式、甚至業績評價標準均做了規范。業內專家認為,這樣也就“幫助”這些創投引導資金找準定位,也保證了財政資金能夠真正進入市場失靈的領域。
北京大學創業投資研究中心原副主任、《指導意見》的主要起草人劉健鈞指出,指導意見的出臺是為了通過促進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規范設立與運作,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在克服市場失靈、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的作用。
他提出,前些年一些地方政府在探索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運作中,雖然積累了不少寶貴經驗,但也存在一些不規范的問題。例如,有些地方政府的引導基金有偏離引導基金作為政策性基金的傾向,追求商業利益,甚至與民爭利。有些地方政府的引導基金在扶持對象的定位上也出現了偏差,不是主要扶持中早期創業投資,而是用于支持搞“短、大、快”的大型PE基金(私人股權基金),甚至房地產投資基金,背離了財政資金只能用于市場失靈領域的準確定位。因此,需要出臺《指導意見》加以規范。
中國有限合伙人協會秘書長徐剛則認為,近幾年,國內部分引導基金所管理的資金額度逐漸加大,投向逐漸偏離了原來的范圍,其主要是因為沒有進行市場化運作,缺乏正規的基金化管理,政府在這個時機出臺措施進行干預是必要的。
評價標準將參照“公共財政”
指導意見提出,“引導基金納入公共財政考核評價體系”,這一提法解決了引導基金的“績效壓力”,更重要的是解決了對引導基金的定位問題。
據介紹,目前,政府性質的資金主要通過兩種形式進入我國的創投市場,一類是對過去由地方政府通過財政出資設立的國有創業投資企業,另一類是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但此前,這兩類機構都被視為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創業投資企業,并均被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進行管理。
但實際上,這兩類創投機構雖然在資金來源上是相同的,但其運作方式和需要達到的政策目的各異,因此,有必要將其分而治之。
劉健鈞介紹,在具體實踐中,雖然政策性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和國有創業投資企業,一直都要求有關部門將其資產不作為經營性國有資產進行考核,而是納入“公共財政考核評價體系進行考核”。但對過去由地方政府通過財政出資設立的國有創業投資企業,由于其都是按商業化原則運作的企業組織,將他們的資產納入“公共財政考核評價體系進行考核”有較大的難度。而對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政策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將其納入“公共財政考核評價體系進行考核”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因此,出臺的《指導意見》能較好地解決這個問題。
劉健鈞認為,今后對引導基金的考核主要的是考核其引導了多少民間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中起到了多大的社會效益。當然,即使是納入公共財政體系,也應有非常嚴格的監督管理和評估考核體系。對這些問題,《指導意見》要求未來各地方政府在設立每一個創投引導基金時,都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引導基金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