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千呼萬喚的創業板市場創建再次傳來證監部門的聲音。12月1日,證監會主席尚福林在深圳召開的第七屆中小企業融資論壇上表示,將適時推出創業板市場。尚福林稱,針對新興產業、創新型企業的現實需求,在創業板制度的設計上要探索建立滿足不同類型、不同發展階段企業多樣化融資需求的新市場,增加資本市場的包容性和覆蓋服務能力。
進入2008年以來,證監部門加快了創業板籌建的準備工作。3月,證監會向社會各界發布了醞釀已久的《創業板發行上市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味著創業板的市場定位與制度設計等政策方案的準備工作已經基本完成。
毋庸置疑,在全球金融危機愈演愈烈,并逐漸向實體經濟蔓延之際,創業板的推出正當其時。因為創業板的推出,將有利于拉動社會投資,加大投資力度,加強企業活力。創業板的推出,將進一步為中國的PE、VC等創投基金提供一個相對便利和有效的退出和投融資市場;同時也將為中國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的調整、升級提供必要的資源配置環境和基礎條件。
當然,推出創業板時,要注意創業板與中小企業板的區別。不能把創業板做成第二個中小企業板。作為創業板市場,尤其要注意鼓勵高科技企業的發展,在產業方向上要注重倡導環保、新能源等符合科學發展的產業。
值得注意的是,在3月證監會向社會各界發布的《創業板發行上市管理辦法》中,創業板的市場進入門檻較低,要求上市公司發行后的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人民幣,強調企業的成長性,并且創業板市場的高知識和技術壁壘所形成的較高信息非對稱性,因此客觀上也對細化和完善創業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資者風險教育制度等,提出了較高要求。
應當指出,即將推出的創業板市場僅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頻率是不夠的,還應該實行嚴格的投資者篩選制度和風險警示制度,從而降低市場風險。
而且,應在創業板市場引入發達資本市場成熟的投資者保護制度,加強對市場操縱、內幕交易和虛假信息披露的懲罰力度。必須實行嚴格的投資者保護制度和拓寬投資者的維權渠道,主要有幾個方面:
一是建立并完善投資者集體訴訟制度,增加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經濟成本。創業板這樣的市場,由于股本較小,特別容易引起炒家的炒作;由于門檻較低,容易魚龍混雜,產生內幕交易。為了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就亟須在創業板推出之際,同步推出投資者集體訴訟制度,健全投資者維權渠道,以震懾企圖渾水摸魚者。
二是應考慮推出辯方責任舉證倒掛制度。創業板市場相對主板和中小企業板市場,更具有信息不對稱性和信息瓶頸特征。這導致了創業板市場中,中小投資者的信息搜集成本、信息篩選和辨別成本更高,中小投資者處于弱勢地位。因此,要求信息相對強勢一方的上市公司和專業化的機構投資者為自己的行為進行辯方舉證,是降低信息壁壘,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中小投資者的有力保障。
三是在創業板市場適度推出市場爭議的和解制度。我們認為,對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懲罰,是凈化市場氣氛的手段,而非目的。對于一些并非主觀惡意的市場違規行為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完全可以通過設置市場爭議和解制度來加以有效疏導。即事實上造成其他投資者損失的非主觀惡意的市場違規行為者,可以通過在相關監管部門的協調下,與受損當事人進行經濟補償式的和解協商來化解市場風險。
最后,在創業板的退出機制方面,管理層還應拿出一個恰當的制度,主要是在允許退出的時間限制上有所規定,既保護好PE、VC等的創投熱情,也能起到穩定市場的作用。
我們認為,創業板市場并不僅僅是為創業性、成長性的企業和高風險投資者提供了一個投融資的平臺,更重要的是為創業性、高成長性企業提供了一個有效的資源配置場所和風險分散市場化的風險管控市場。因此,我們期待創業板市場推出時,能夠銜接更多的配套保障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