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07-21 08:31 來源:經濟觀察網
互金《意見》含金量最高的恰恰是隱而未發處,“支持網絡金融產品銷售平臺”
剛剛過去的周末,“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由央行等十部委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聯合印發了。這被視為中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綱領性文件。
該文件首次明確:“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網絡借貸平臺、股權眾籌融資平臺、網絡金融產品銷售平臺……”這代表國家對第三方支付機構、P2P、股權眾籌等金融創新主體和行為的追認、背書。筆者認為,本文件含金量最高的,恰恰是隱而未發處、一個含糊的表達——“支持”“網絡金融產品銷售平臺”。央行等部委給新型互聯網金融產品留了個大口子。
相對于本文件述及的互聯網支付、網絡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還有諸多新業態、新模式、新市場尚處在無主管部門、無適用法律、無追責機制的“三不管地帶”。截至目前,監管層既未明確表態認可和支持,也未明確表態反對和打擊。
比如,股災之前杠桿高抬,一些大V在社交型交易分析平臺號召小散買漲殺跌,此舉要不要像證券咨詢業務那樣接受證監會監管?比如,除被納入監管的股權眾籌、債券眾籌(即網絡借貸),獎勵眾籌、公益眾籌是否會觸及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紅線”?再比如,央行曾要求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也不得認可比特幣,那么比特幣算不算互聯網金融?
監管層正面臨一場鼓勵創新和防控風險之間的微妙平衡。正如去年底,央行支付司副司長樊爽文在世界互聯網大會分論壇上直言,互聯網金融熱的最大價值和歷史貢獻,在于助力消除金融抑制和推動金融自由化。與此同時,有來自一行三會的官員向筆者披露,為避免爆發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要通過設定投融資金額上限進行適當性審核,或者在涉及客戶資金的業務中引入第三方存管機構,甚至進一步通過實名制打擊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
但是,是不是要把所有話都說盡?是不是要把所有話都說死?事無巨細,不留余地,并非沒有前車之鑒。1995年通過、2003年修訂的《商業銀行法》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時至今日,這一規定仍導致網絡借貸無法擺脫“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陰影,也間接地導致銀行業對實體經濟輸血不足的局面。隨著《商業銀行法》今年進入修訂日程,人們也在呼吁打破傳統金融機構對金融業務的壟斷權,更好地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
按照上述文件,互聯網企業獲得國家支持的前提是“依法合規”。筆者無意比較國有民營、大中小型、線上線下的金融機構,究竟孰優孰劣。筆者恰恰認為,監管層應明確行業底線(負面清單制),而不是規定網絡借貸的發展方向,是做P2P(投資人對融資人)、P2N(投資人對N家機構)、P2G(投資人對政府)?市場自會撮合出價格,淘洗出勝者。
進一步講,執牛耳者要清楚,自己也是有限理性的人,因此任何一部律法、任何一項政策都不可能“十全十美”“包治百病”。讓它成為一項“缺憾的藝術”,就是要通過進一步觀望、跟蹤來辨明曲直,就是要通過不斷吸收國內外經驗教訓來增進認知,就是要相信后人的智慧一定能解決當代人無法解決的問題。互聯網金融如此,專車(網絡約租車)如此,電子商務亦如此。過去把“體外金融”“體外經濟”一棍子打死的“口袋罪”,也要走入歷史舞臺。
敬畏市場規律,保留決策彈性——留個口子,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