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眾籌模式”在國內的逐漸成長,其也引起了監管層的注意,對其性質的“定調”以及相關政策的完善也將提上日程。
“證監會目前正對股權眾籌融資進行調研,適時將出臺相關指導意見。”在上周五的證監會新聞發布會上,發言人張曉軍回答《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提問時對股權眾籌給予了積極的評價。
張曉軍表示,眾籌是個很新的概念,包括很多種形式,例如捐贈形式、回報形式等,其中關于股權眾籌,仍存很多爭論。他還進一步評價股權眾籌融資稱,“股權眾籌 融資,可以說是近年來出現的基于互聯網平臺的創新型融資模式。我們認為,它對于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拓寬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支持創新創業活動和幫助 信息技術產業化等,都具有積極意義。證監會目前正在對股權眾籌融資進行調研,適時將出臺相關指導意見,促進股權眾籌投融資的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 益,防范金融風險。”
眾籌歸證監會監管后,這個監管層的首次表態行業“為之振奮”。多位股權眾籌業內人士認為,“該表態意味著針對股權眾籌是否合法性的疑云飄走了”。
正在為搭建股權眾籌平臺而進行全方位努力的好投網創始人兼首席服務官戶才和告訴本報記者,其實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股權眾籌完全可以找到合法的操作空間,但 是關于合法性的爭議會使得投資人和創業者還有疑慮。監管層的表態則是對股權眾籌模式的一種積極肯定,它最大的作用在于消除了這種疑慮。
實際上,對于股權眾籌合法性問題的爭議從未間斷。其中最核心的爭議即是與非法集資的區別。有法律專家曾評價,眾籌屬于公開向不特定人群公開募集資金,很容易 涉嫌非法集資。如果以原始股權作為回報,相當于吸引大家一塊兒開公司,又容易碰到公司法的雷區。因為公司法規定,非上市公司的股東人數不能超過200人。
另外根據我國證券法第十條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都算是公開發行證券,而公開發行證券則必須通過證監會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需要在交易所,遵循一系列規則去交易。
“當然,證監會的這一表態也并不意味著立刻肯定所有股權眾籌模式。針對其中可能出現的資金池風險和發起者違約等風險,監管層應該還會有進一步相關規則出臺。”一位PE投資人告訴本報記者。
針對眾籌這一概念,眾籌網COO孫宏生這樣定義:“眾籌是一個舶來語,英文是大眾集資。這種集資方式與傳統方式不同,是通過互聯網的方式做集資。眾籌是籌錢,眾包是籌資源,一句話理解是集小錢辦大事。”
實際上,眾籌項目的完整運作,離不開三類角色:籌資人、平臺運營方和投資者。其中的反應鏈條是:籌資人即項目發起人創建項目并設定籌資模式,平臺運營方審核該項目并提供支持,投資人選定并進行投資,投資人取得回報。
據業內人士介紹,絕大部分的眾籌平臺實行單向收費,即只對籌資人收費,不對投資人收費。盈利來源一般分為交易手續費、增值服務費、流量導入與營銷費用等。而 股權眾籌目前在中國的發展則備受關注,關于投資人、投資決策、投資方式,以及后續的投資人權益、費用分攤機制等細節、模式還亟待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