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鋼2014年第一任務:證監系統合力落實投保國九條
發布時間:2015年10月30日
信息來源:浙商創投信息部
分享到:
21世紀經濟報道 楊穎樺 北京報道 2014-01-07 00:11:24
21世紀經濟報道 2014年證監會主席肖鋼首次公開講話,出現在1月6日上午的中小投資者保護工作會議。
與會者包括證監會黨委全體成員、會機關各部門、稽查總隊主要負責人等證監系統全員,其參與范圍足見證監會的重視程度。
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的主題下,肖鋼再次談起投資者保護。
實際上,《意見》2013年12月27日公布以來,九條綱領紛紛落地,如“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承諾須具體可操作,特別是應當就賠償或者補償責任作出明確承諾并切實履行”,2014年1月3日證監會公布承諾履行行為監管指引,對失信公司動刀。
這背后是《意見》研究推進已久,眾多措施早已布局。但市場更關注綱領性文件如何讓理想照入現實?
80項措施照入現實
《意見》后,證監系統便進入落實階段。
證監會各部門與派出機構紛紛展開學習部署會議,如深圳、廣東、江蘇證監局等資本重鎮2013年底召開會議,從一線監管角度對接《意見》部署。
同時,證監會層面制度落地也在鋪開。如1月3日出臺的承諾履行行為規定。
進入2014年,證監會將開年第一次重要工作會議主題指向落實《意見》的投資者保護理念。
會上,除對于《意見》九方面八十多項政策舉措的強調外,還提出具體落實措施,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目前多項措施已鋪開。
最關鍵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自從最初的創業板適當性管理嘗試以來,資本市場已有包括《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中對建立健全客戶適當性管理制度的要求、證券業協會的《證券公司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指引》、滬深交易所適當性制度、金融期貨適當性制度等安排。
但在肖鋼看來,這仍是“標準不統一且比較分散”、“標準門檻差異大,相關配套考慮不夠”。
隨著金融創新產品頻出,每個新產品如何制定投資者適當性原則已成為首要任務,很多仍來源于已有制度的借鑒,如優先股適當性管理借鑒了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投資者準入門檻。
未來,這種分散的情況有望得到解決,“建立規范的投資者分類標準,并建立統一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范”,“明確市場經營服務機構的適當性管理責任,健全各類自律規則的要求。”肖鋼如是部署。
而在優化投資回報機制,提升投資價值方面,《意見》提出的多項做法已初步鋪開,如證監會2013年11月30日發布3號現金分紅指引,是繼2012年推進現金分紅工作以來又一次修改完善。IPO發行工作中,分紅承諾也被要求切實補充進擬發行公司的申報文件。
除現金分紅外,股份回購、以股代息等也是綜合回報體系的重要部分。對上市公司回購股份而言,證監會已在監管審核層面豁免審核,推行完全市場化的操作。
而在備受關注的中小投資者賠償救助、權益維護領域,多項工作也已有了輪廓。
比如重視發揮自律組織作用,為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提供專業服務、咨詢和救濟援助方面,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證券業協會方面了解到的信息顯示,協會的相關糾紛解決機構已經運行良久。監管機構責令購回制度和承諾違約強制履行制度方面,則可以從新股發行體制改革中找到落地。
證監系統合力
實際上,投資者保護的頂層設計推進由來已久。
2013年中,監管部門便開始系統梳理境內外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情況及相關法律制度、工作機制、實施效果等,并初步形成投資者保護的系統性建構意見。
最終這系列推動以國務院層面出臺的文件落實,《意見》廣泛的涉及程度決定了必須由證券監管機構各方面的合力完成。
肖鋼6日表示,要抓住落實《意見》契機,結合行政許可的清理工作,全面清理證監會系統現行的規章制度、規范性文件、內部工作指引等。對照《意見》的要求,進行修改、補充、整合、完善。在證券期貨市場改革發展和監管工作的各環節、各方面,都要全面嵌入中小投資者保護的具體要求。
“要大力推動證券期貨交易所、有關協會和相關會管單位,結合各自的職能和特點,相應修改完善自律規則、業務規則和服務流程。”肖鋼指出。
從《意見》要求和1月6日會議的部署看,投資者保護涉及證券監管系統的多方面,證監會層面,包括上市部、發行部、市場部、機構部、基金部、期貨部、稽查部門和投保局等;派出機構方面,明確要“結合轄區投資者特點和工作實際落實《意見》要求”;交易所和行業協會方面,則需要“完善投資者權益保障和服務的自律規則”。
合力無疑需要統籌協調,這項工作落到投資者保護局身上。同時,投保局也要承擔關鍵的檢查評估工作。
根據證監會的工作部署,未來投保局要動態跟進《意見》落實狀況,建立督辦機制。要圍繞《意見》的落實,建立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機制,組織開展對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滿意度調查和評估,對于檢查發現的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及時采取監管措施。
這種評估將直接關系到各機構的各類評價分類,如對于證券期貨經營服務機構而言,投資者保護工作情況會納入分類評價體系;對于派出機構和會管機構而言,肖鋼明確提出,“職責履行情況作為衡量監管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