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12月13日,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協會2011年度會員大會通過并發布了《股權投資基金業最佳從業行為準則》。據了解,該行為準則是根據國家發改委的有關規定和天津市《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參考了歐美等先進國家同類協會的相關規則及其他金融行業的成熟經驗而制定。該行為準則的發布,意味著我國股權投資基金行業正在逐漸進入規范成熟穩健的發展階段。
2006年,我國第一只產業基金--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獲國務院批準在天津設立,標志著股權投資基金這一最具活力的資本從天津登上我國資本市場的大舞臺。我國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時間不是很長,但是發展速度很快。僅在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及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就有2300多家。在股權投資基金業蓬勃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如個別投資機構打著股權投資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對IPO前的企業投資過度競爭,增加了投資人的風險;由于行業發展迅猛,從業隊伍迅速壯大,從業人員素質良莠不齊,缺少必要的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等。要促進我國股權投資行業理性發展,必須加強行業自律。正如有關人士指出:對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它更多地應該體現行業的自律監管,因為一個國家監管的邊界,應該設在對社會公眾,特別是小投資人的保護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它所募集的錢應該是有風險承受能力和風險識別能力的錢,它所投資的是還沒有上市的股權,因而它的外部性并不是很強,在這樣的條件下完全可以實行在監管部門的監督下的行業自律監管。對非公眾金融機構來說,行業協會充分發揮作用,是市場經濟成熟的做法。
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協會在國家發改委的指導下于2007年成立,作為第一家全國性行業協會,多年來一直致力于促進行業發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為了進一步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規范行業的從業行為,促進行業誠信經營,合規經營,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協會經過深入研究和細致論證,推出《股權投資基金業最佳從業行為準則》。行為準則從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的設立、資金托管、備案、運作、從業人員執業行為、保護投資者等當事人合法權益,嚴守職業道德,維護行業形象等方面提出了詳細的要求。行為準則的發布和向行業推薦實施是對我國股權投資基金業自律管理的一個有益探索,以期提高投資人的風險意識,加強投資管理人的自律意識,設立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標準,提高從業人員社會責任感,防范行業風險。
股權投資基金業最佳從業行為準則(全文)
(經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協會2011年度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我國股權投資基金行業的可持續、健康發展,規范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的運作以及行業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保護投資者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嚴守職業道德,維護行業形象,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協會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和《天津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管理辦法》,制訂并倡議協會全體會員乃至行業全體同仁共同自覺遵守以下最佳從業行為準則。
第二章 基本準則
第二條守法自律:從業機構及從業人員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主動接受政府和行業監管,自覺接受并配合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行業有關規則以及行業公認的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
第三條規范管理:從業機構應規范業務流程,審慎投資決策,強化風險控制,健全管理職責。讓監管者、投資人、被投資者放心。
第四條誠信經營:堅決反對欺詐,哄抬價格,灰色交易等不正當行為,杜絕內部交易和關聯交易。
第五條合作共贏:反對同業傾軋,相互詆毀,同業者應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加強同業合作。鼓勵聯合投資,同心協力,共勝共贏,維護行業健康發展大局。積極與政府監管部門合作,提出建設性意見,配合政府改善股權投資基金的市場環境。
第三章 執業行為
從業機構及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應遵循以下原則及要求:
第六條從業機構及從業人員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包括機構投資者和合格的自然人投資者);
第七條募集資金僅面向特定對象,不得通過媒體(包括本企業網站)發布公告、在社區張貼布告、向社會散發傳單、發送手機短信或通過舉辦研討會、講座及其他變相公開方式(包括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機構的柜臺投放招募說明書),直接或間接向不特定對象進行推介;
第八條從業機構及從業人員須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
第九條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者人數必須符合法定人數,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符合股權投資基金行業從業資質及經驗要求;從業機構及從業人員應當加強業務知識更新,接受后續培訓,保持并不斷提高專業能力。
第十條不接受投資者以不明來源或非法資金認繳和投資股權投資基金,每個機構投資者和自然人投資者出資必須符合法律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
第十一條從業機構必須與有資質的商業銀行簽訂托管協議,由商業銀行托管資金,不得以自然人賬戶及股權投資企業以外的其他賬戶募集資金;
第十二條從業機構及從業人員不以任何方式向投資者承諾確保收回投資本金或者固定收益,并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及可能的投資損失。
第十三條從業機構及從業人員應保守投資人以及所投資企業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對在執業過程中所獲得的未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國家司法機關和政府監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
從業機構及從業人員在退出投資,或者從業人員離開所在機構后,仍應按照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承擔上述保密義務。
第十四條從業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第十五條從業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從業機構及從業人員遇到自身利益或相關方利益與投資者的利益發生沖突或可能發生沖突時,必須及時向投資者披露發生沖突的可能性及有關情況,并盡量避免沖突;當無法避免時,應當確保投資者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對待;
第十七條從業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貶損同行、自我夸大、明示或暗示與有關機構或者個人具有特殊關系或以其它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從業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惡意招聘其他機構在職從業人員,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辭退本機構從業人員;
第十八條從業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
第十九條從業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泄露投資人及所投資企業的資料,保護其知識產權及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從業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侵占挪用受托管理的基金資產或擅自變更委托投資范圍;
第二十一條從業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在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第二十二條從業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利用所投資企業的相關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第二十三條從業機構及從業人員應以與所投資企業共謀成長為目標,為所投資企業的發展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第二十四條從業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等非法活動;
第二十五條從業機構或者其管理人員對從業人員發出指令涉嫌違法違規的,從業人員應及時按照所在機構內部程序向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董事會報告。機構應及時采取措施妥善處理。機構未妥善處理的,從業人員應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或者協會報告;協會對從業人員的報告行為保密。機構或機構相關人員不得對從業人員的上述報告行為打擊報復。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推薦實施。
第二十七條本準則的解釋權和修訂權屬于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協會。